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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土地註銷,快向稅捐機關申報以免受罰2017/12/05發佈

原供工廠使用並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請注意,如果工廠登記證註銷或未按期完成建廠,已不符合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條件,要趕快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稅率課稅,以免受罰。



 



 



▲原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於工廠登記證註銷後已不符合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趕快向稅捐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如有上述情形其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已消滅,不再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該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之日起30日內向該處申報,否則一經檢舉或查調,即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有關納稅人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免罰之適用,應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建築無礙 內政部修正無障礙設計規定2017/12/05發佈

為落實建築物全面無障礙化目標,內政部於2017年11月30日部務會報通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考各界對無障礙建築物推動的建議,強化無障礙設計的相關規範,例如,參照國際標準,提高輪椅觀眾席設置數量,以利行動不便者參與各項活動。另外,針對樓地板面積規模過小之建築物修正以「棟」檢討,較符實際。



 



 



▲讓建築全面無「礙」 內政部修正無障礙設計規定



內政部表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於1988年12月12日增訂,迄今經歷6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明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不再僅限定於公共建築物,讓建築物全面走向無障礙化,逐步落實無障礙生活環境之目標。為使相關規定更利於大眾理解,內政部邀集專家學者、身心障礙權益團體及各有關機關研修推動這次的修法,將原以文字敘述呈現無障礙廁所、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客房等無障礙設施檢討方式,改以表列方式呈現,以利相關查詢檢討的進行。



這次修正重點還包括:因應實務需求,規範建築物因單層樓地板面積過小不易設置無障礙設施,改以「棟」為認定基準;增列無障礙客房應有無障礙通路通達;為提升使用便利性,明定建築物總樓層數任3層範圍內,應有1處無障礙廁所提供使用;建築物設有提供予公眾、不特定人使用之共用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1處無障礙浴室。



此外,這次也參照英、美等國標準,修正提高輪椅觀眾席位的設置數量;另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將公共建築物的適用範圍,由「既有公共建築物」修正為「公共建築物」,同時考量飲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足三百平方公尺者無障礙設施設置的困難性,故修正B-3組建築物的適用範圍。



內政部提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但因須配合現正同步進行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檢討作業,故預計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新紡賣地案董事會有異議 照原議售地達麗2017/12/05發佈

新光紡織2日公告出售北市士林區土地予達麗建設;但關係人新光建設較晚提購買意向,新紡公告董事會中獨董羅嘉希認為全案應遵守交易規定。新紡表示,仍照原決議進行。



在北市士林區擁有不少土地的新紡,2日代子公司新光資產管理公司公告1日董事會中通過以每坪新台幣225萬元,處分台北市士林區陽明段等4筆土地共約702.41坪,交易總金額15億8042萬2500元,處分利益約達12億9900萬元。



新紡今天公告當天董事會中董事們的意見,其中董事趙國華提出,新紡10天前就預告新光金董事長、新紡董事吳東進有此交易,且爭取到關係人(新光建設)優先購買權,吳東進明知關係人有一定程序要處理,事前告訴公司關係企業無意購買,卻偏偏到11月30日下午5點40分下班前,臨時對子公司為意思表示。



趙國華指出,此舉使得子公司依法無從就關係人交易事件完成法定程序後再對母公司提案,顯然故布疑陣,擬阻止本件交易,並創造董事會損害公司利益的假象。



公告中指出,獨董羅嘉希認為,全案應遵守關係人交易相關規定辦理,建議所有潛在買家所提購買意向書應對各董事充分揭露,在遵守關係人交易相關規定的前提下,不宜排除任何提出較優買賣條件的潛在買家,應以子公司最佳利益為考量。



羅嘉希指出,董事會收到另一潛在買家關係人新光建設公司所提出書面意向書,條件是每坪225萬元,節省仲介費利益平均分享,同時購買75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等具體條件,他建議決議內容不宜以「不低於每坪220萬元」及「仲介費不超過2%」的授權方式處理。



新紡總經理邱錦發表示,目前全案仍依董事會原議進行,以15億餘元出售4筆土地給達麗建設;至於入帳能否趕得及在年底前完成,挹注第4季獲利,邱錦發未表示看法,僅說依照程序進行。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頂樓違建不寬貸 雙北市啟動強拆2017/12/05發佈

新北市中和區公寓大火震撼社會人心,引起各界關注頂樓違建出租套房的安全,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將從12月8日起,全面強制執行列管中的205件頂樓投資客出租套房違建拆除;台北市則尚有百餘件專案列管的頂加違建,預計12月15日起強制拆除。



▲頂樓加蓋的違建套房涉及公共安全問題,房東除有被強制拆除的風險外,還要自付相關費用。(記者方賓照攝)



新北市違建拆除大隊為遏止不肖房東搭蓋違建並隔間出租套房牟利,2015年起成立頂樓違建出租套房專案查緝違規屋主,總計專案列管930件,已拆除725件,尚有205件在排拆中,拆除大隊動員全部人力清查,要求屋主自行改善,否則12月8日起將全面強拆。



工務局表示,中和大火案造成嚴重傷亡,市府依建築法77之2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規定,開罰房東30萬元並移送法辦,也持續針對投資客的頂樓違建嚴格取締,由拆除大隊強制拆除,杜絕類似案件發生。為遏止新違建產生及蔓延,市府每年通過違建預算約3500萬,大約7成會用於拆除新違建,剩餘經費會以影響公共安全的既存違建,或配合市府其他單位通報的違建拆除案件,以有限預算拆除違建,民眾勿浪費社會資源搭蓋違建。



台北市建管處則表示,頂加隔出3個以上使用單元的違建,將優先執行拆除以維護公安。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規定,針對頂樓既存違建裝修隔出3個以上使用單元因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今年10月成立「208頂樓專案」優先執行拆除,目前已有67案改善完畢,其餘案件陸續自行拆除改善中,違建戶若未確實配合改善,12月15日起將派工強制拆除違建主體及隔間,並收取強制代拆費用。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內政部敏感地區查詢費改分級收費2017/12/05發佈

因應民眾申請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的實際需求,內政部於2017年11月30日部務會報通過「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結果通知書收費標準」修正草案,調整環境敏感地區查詢單一窗口為分項收費,由原本統一每案收取5,500元,改為依查詢項目數及土地筆數分級收費,如果民眾查詢的土地筆數在60筆以下,15項查詢項目僅需收取2,100元、16至30項收取3,500元,不僅為民眾省荷包,更可提升查詢效率。



 



 



▲好康報到 內政部環境敏感地區查詢費用改為分級收費



內政部表示,為節省申請人查詢環境敏感地區所需時間與各主管機關行政成本,內政部自2016年1月25日起,正式啟動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服務,申請人僅需至單一窗口查詢網路平台(網址:http://60.248.163.236/)備妥及上傳應檢附文件,並繳交每案5,500元查詢費用及必要手續費後,即可由單一窗口統一辦理52項環境敏感地區查詢作業。



內政部指出,考量上述的單一窗口查詢服務自上線以來,相關主管機關已將部分查詢項目明列為免查範圍,且各申請人使用需求不同,不見得都需要查詢所有52項的環境敏感地區,因此,針對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之收費,由現行1次查詢52項環境敏感地區繳交5,500元,調整為「分項收費」,查詢土地筆數在60筆以下者,查詢項目為15項以下、16項至30項、31項以上,分3級距收費為2,100元、3,500元、5,500元,另每增加10筆土地筆數,另加計75元(詳如下表),以利民眾視個案實際需求選擇查詢項目。



內政部強調,分項收費的實施不僅便利民眾查詢,更將有效提高環境敏感地區查詢作業的效率,「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結果通知書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後續將依法制程序儘速發布施行,單一窗口查詢平台將配合進行網頁改版,以提供民眾更優質的查詢服務。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稅捐常識 查封登記不得移轉房屋及一屋兩賣案件「注意這個」2017/12/05發佈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報契稅後在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因故無法成交時,辦理撤銷契稅申報原則上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但如果買方在申報契稅後,才發現買到的房屋已經被法院查封不得移轉,或原所有權人再另行出售予第三人已辦妥移轉登記,造成一屋兩賣未能取得建物所有權者,均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查封登記不得移轉房屋及一屋兩賣案件,均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單獨申請撤銷契稅買方,務必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以免造成欠繳契稅被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如原契稅已繳納也可儘速獲得退還。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國稅局:贈與稅開放補發免稅證明書等服務上線2017/12/05發佈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自2017年11月1日起提供線上核(補)發電子稅務文件服務,目前開放民眾申辦項目有補發近5年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及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贈與稅開放補發免稅證明書等便民服務措施上線,歡迎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本項服務係提供民眾至有關機關辦理所需服務時,若須提示稽徵機關核發上揭稅務文件,可先至上揭入口網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密碼」線上申辦,取得可驗證之電子稅務文件,免至稽徵機關臨櫃申辦。對於申辦事項若有操作疑義,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個人將資金存入子女帳戶,恐涉贈與2017/12/05發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近來曾查獲納稅義務人將資金存入子女金融機構帳戶,經依調查取得相當事證,客觀上足能證明當事人有移轉財產的行為,縱使被查獲時,當事人主張係借用子女帳戶使用,子女並無支配、處分之權,資金仍為自己所有,本身無贈與之意思,國稅局仍可能會核課贈與稅並處以罰鍰。



 



 



▲請注意 個人將資金存入子女帳戶,恐涉及贈與情事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改制前行政法院1973年判字第127號判例指出動產所有權之歸屬,原以占有為要件,其物權為存款人所有,在未提領以前,不能指為他人所有,否則權利義務之主體無從確定,物權陷於紊亂。前例納稅義務人將資金存入子女帳戶,雖主張子女無支配、處分之權,然因國稅局並未直接參與私人間的私經濟活動,掌握之資料不若當事人,因此當事人如不能提出相當證據證明非屬無償贈與行為,國稅局仍會以贈與課稅並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存款物權為存款人所有,納稅義務人有無償移轉財產的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目前為220萬元),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民眾如有上述之贈與行為而未申報贈與稅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農地免徵遺產稅「是有條件的」2017/12/05發佈

近日國稅局配合高雄市政府農業局辦理2017年度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列管土地案件抽查業務,查得高雄市多筆土地於農地列管期間有不符合農業使用之情事,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農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追繳遺產稅。



 



▲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是有條件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規定,農業用地申請免徵遺產稅者,應檢具農政主管機關開立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國稅局申請免納遺產稅。



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繼承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遺產稅,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死亡前二年內贈子女農地免遺產稅2017/12/05發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之農業用地,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筆記起來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子女之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應准免依上開規定辦理。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農業用地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既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課遺產稅之規定,該贈與行為應非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准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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